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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浏览次数:

兴安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相关要求,现将近期我局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肃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一段时间以来质疑投诉反映招标文件问题居多,个别单位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一定程度影响采购效率,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中未包括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分值设置不详细,且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供应商条件设置不合理,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不合理、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各项评分未具体量化标准、具有对投标人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等情况。我局在上述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情形。

       二、严格规范采购活动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反映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问题也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相关供应商资质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废标,未依法对质疑进行答复及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条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未公告采购合同,采购方代表参加评审无授权函,未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尤其是服务类项目)。上述问题我局已依法要求相关预算单位进行整改,并责成预算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三、切实加强采购预算执行。2020年,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936 号),并就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切实加强预算编报、严格规范采购意向公开、依法合同备案、规范履约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落实的具体措施,各预算单位务必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特别强调为避免因采购资金被收回或无预算造成的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各预算单位应确保当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年末未执行采购计划与未执行采购预算保持一致,政府采购云平台与预算一体化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如遇年末结余结转收回预算资金的统一按照未执行预算收回节点同步取消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预算收回节点前一个月,如遇特殊和紧急情况除外。

       四、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五、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规定要强化和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高专业采购能力。各预算单位在实施采购过程中需注意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尤其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内财购20221052 号)要求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为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各预算单位在参加我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质证环节,参与人员应提供本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兴安盟财政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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