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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 的通知》(内政发〔2021〕9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322 ),建立健全兴安盟绿色低碳循 环发展经济体系,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的市场环境,兴安盟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对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 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 采购或强制采购。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 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 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 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 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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