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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 号)要求,现将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和服务采购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10%-20%提高至15%-20%(工程项目为 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最低为 15%;工程采购项目最低为 3%。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单位、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兴安盟财政局           
2023 9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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