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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根据兴安盟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对标鄂尔多斯市改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营商办发〔2023〕1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并对履约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二)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支付。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

二、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先验收后付款原则,工程项目资金另有规定其规定,政府采购资金可采取一次供货,一次付款一次供货分期付款分期供货分期付款

(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在收到发票或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严禁以负责人变更,或合同未约定的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三)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的具体条款。

三、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不规范、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检查中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四、其他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开展实施的采购项目,按原采购流程执行。

                        兴安盟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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