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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采购绿色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1〕9号),建立健全兴安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现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应按照不低于80%的金额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均为“节能、节水产品”或“环保产品”,在电子卖场进行货物类采购的必须在合同备案-主要标的清单中选择“环保产品”或“节能、节水产品”标识。

四、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五、盟财政局每季度对各旗县市及预算单位绿色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未达到80%采购份额的旗县市及单位将进行通报。

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pdf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pdf

                                  兴安盟财政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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