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示公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了2022年度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并形成《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政府采购指标报告》。报告指出了我盟在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推动全盟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执行率偏低。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编制预算时存在漏报行为,预算刚性不强,导致采购的随意性。采购项目缺乏科学认证及充分市场调研,采购预算编制偏差较大,存在采购标准不统一、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节等情况,预算执行率偏低。采购单位多数采购均在采购预算之外,临时性采购项目及小额零星采购项目较多,缺乏全年采购的计划性。

2.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多数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不能严格履行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制定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时,未能做到应编尽编。另外,采购需求调查内容不完整,采购计划编制不够科学准确,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

3.各采购预算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较多预算单位受人员编制影响,专人专岗无法实现,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对各采购环节的权限及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采购专员岗位权限和责任界定不清晰,对法律法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认识不足,政策落实效果不明显,业务素质有待加强。此外,还存在少数主管预算单位与所属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情况。

4.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重招标、轻验收现象依然存在。预算单位对验收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验收环节缺少专家的监督,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缺乏专业人员把关和专业设备检测,采购单位在验收时,往往只重视外观,无法对其内部结构、材质、性能进行检测核实,验收质量不高。

二、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应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编报,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对于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范畴项目,或根据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政策规定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确保当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对于年末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与预算一体化系统保持一致,统一按照预算回收节点清除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2.落实政府采购需求调查。预算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针对盟本级80万(旗县级60万)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其他方式向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采购需求调研的内容应包括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预算单位应根据需求调研结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满足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立涵盖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全流程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关键环节包括机构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编报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设置好专人专岗,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工作,正确选择采购方式,按时备案,做好绿色采购及中小微企业预留工作。

请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及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对上述问题有针对的进行整改,着力做好政府采购编报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各环节工作,促使业务流程办理规范化、合法化,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兴安盟财政局      

202361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北路52号兴安盟财政大楼 电话: 0482-8233197 传真: 0482-8233197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财政局主办 兴安盟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办 蒙ICP备05002755号-2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