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
二、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一)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果导向的改革要求,推广运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范本),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积极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三)细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地区应根据本系统、本地区工作实际,依法制定符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约验收工作。
兴安盟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