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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4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通过制定采购需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对预算有保障、具备开展采购活动条件的项目,可提前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坚决杜绝年底突击采购。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预付)比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三、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

  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的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四、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中小企业,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应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产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银行机构应提高融资业务办理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六、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取消报名费和投标保证金要求。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最高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减少中小企业资金占用时间。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子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收费水平。

  七、提升政府采购技术支撑和电子化监管

  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发挥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将政策要求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实现系统自动校验,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单位、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兴安盟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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