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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

来源: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浏览次数:

完善评标纪律和制度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相关规定,完善集采机构评标流程,规范评标行为,制定专家评标纪律,对评审专家的通讯工具管理、迟到、临时缺席、回避制度、评审程序、评分畸高或畸低情形的处理、现场监管、保密事宜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约束专家的评审行为。

笔者认为,目前比较难以控制的是专家的保密意识,评标专家对评审过程缺乏保密意识。据了解,评标结束后,有些评标专家在外侃侃而谈采购项目的评审细节,特别是对无效标的问题、模棱两可问题的评判或者对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毫无顾忌地向别人透露,甚至有专家透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建立专家履职反馈机制

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等素质,都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成效。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专家反馈机制,保证专家队伍的优胜劣汰和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

集采机构在使用专家时,要及时记录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可考虑建立积分制,根据评价表按规定标准进行加减分,对分值高,即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评委要奖励,对屡犯错误、分值减到警戒线的专家暂停评审资格,重新组织学习,继续表现不佳的专家将被除名。积分制可作为每年考核专家及决定奖惩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管部门针对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和积分,要及时进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和维护,不断丰富和补充专家专业种类和数量,使专家库越来越完善。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专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列入黑名单;对于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随时公告除名,及时清出,以保证专家的适时性和综合水平。

提高专家执业素养

政府采购评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去完成,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有待提高。

在实践工作中,笔者主要发现专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①一些专家由于专业限制或是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偏差,导致评标过程中出现误判,影响到采购的公平公正。

②有些专家职业道德尚待提高,评审中不认真研读招投标文件,凭主观随意打分,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

③一些专家的知识比较渊博,经验也比较丰富,对某些问题的分析比较全面,但其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在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方面,不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适应社会发展,专家必须及时学习了解新的专业知识和市场行情,这样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学科之间互相融合,继而产生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比比皆是,可以说大多数的新产品不能完全说属于某一单一学科范围,因此专家也应当朝着复合型知识人才的方向发展。

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

在评标方法上减少专家倾向性评审出现的机会。评标标准设定的合理性以及细化程度,可以有效减少和控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标标准不宜太笼统,应当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细化,专家在评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发挥作用。集采机构在现场要监督评委的评标行为,防止串通评标和评标信息外泄;依据87号令,对个别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或与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有显著区别或显失公允的,应当场提出;项目经办人还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的会被要求更正分数,并修改评标结果。

推进专家权责对等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赋予专家权利,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对等的,因为专家参加评标也是有偿的。截至目前,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仍然有待完善,没有建立完备的问责制度,更没有一套对评标专家权利、责任进行明确详细界定的完整法规。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应对评标结果负责。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招标采购单位的、作为第三者参与评判,评判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正,但是把评审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由专家,也是有风险的。因此,有必要规范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并建立政府采购专家问责程序和责任担当制度。

笔者建议,对掌握政府采购项目“生杀大权”的评审专家应当进行严格监督,评审专家也要有责任,也要有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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