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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专家“畸高畸低”打分怎么办?

来源: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浏览次数:

评标是采购结果产生的关键环节,也是相关方关注的焦点环节。而评标的过程,就像一面镜子,反射着政府采购的三公和诚实信用程度。作为评标主体的评标专家,则直接影响着采购工作的最终结果,影响到政府采购能否公平有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专家独立的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但有时一位专家的“畸高畸低”评分就足以左右中标结果。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业界基本有两种观点。

 

 

一是,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者,无权也不应该对专家的评分进行干预或复核。评审是专家的职责,打分畸高畸低也是专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只要评分在规定的评分范围内,集采机构就没必要、也无权干预。集采机构只要保证程序合法、各环节公平公正即可。

 

 

二是,集采机构是项目采购的组织者,要控制好专家评审行为,对于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及时纠偏。集采机构对专家打分具有复核权,确保评标专家在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无漏项、不重复、计算无误等。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畸高畸低评分或评标结论。在复核的过程中,专家之间也会互相形成压力,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后及时更正,不仅确保打分客观公正,还避免了供应商对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投诉,这实际上也是对专家的一种保护。另外,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可以修改评标结果。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评标是采购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之一。集采机构作为组织者,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评标工作中,但关键是集采机构一定要认清自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角色和职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不越权、不失职。虽然集采机构不参与评标,但不应放弃复核权,应承担起规范评标工作的重任。依据87号令,集采机构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的要求其更正分数,并据此修改评标结果。

 

 

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集采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包括评标在内的政府采购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把控。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提醒并要求评审成员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但到底评分相差多少算畸高或畸低呢?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实际中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如何定性、如何量化便成为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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