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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政府采购领域损害营商环境事项处理决定书

来源: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浏览次数: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办政府采购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的函》内财购函【2019】763号的要求,对移交我局的政府采购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进行了检查。

涉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收取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没有落实提交保函的规定,

2、违规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

3、没有对小微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4、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过于详细,

5、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在线可查的材料,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问题:

1、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没有法律依据,

2、报名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报名没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等规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请你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于2020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门,整改不合格将暂停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在今后工作中,要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工作质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

                          

 兴安盟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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