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盟本级各预算单位,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原《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与“补充通知”不一致地方,以“补充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按“补充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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