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按照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部署,兴安盟财政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在兴安盟开展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地代理机构总数的10%,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每个代理机构抽查5个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请对2022年1月至今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口径自查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盟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2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盟财政局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盟财政局联合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盟财政局汇总全盟处理处罚综合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各旗县市(开发区)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盟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上报财政厅。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盟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