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
19
号)和《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
2022
〕
778
号)要求,现将政府采
购项目中货物和服务采购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10%-20%
提高至
15%-20%
(工程项目为
3%-5%
),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
提高至
4%-6%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
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
作为其价格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
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最低为
15%
;工程采购项目最低为
3%
。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大对
本单位、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监管部门要
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政府采购
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兴安盟财政局
202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