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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的通知

来源:政府采购科 作者:兴安盟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6日 浏览次数:
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19 号)和《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 2022 778 号)要求,现将政府采 购项目中货物和服务采购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10%-20% 提高至 15%-20% (工程项目为 3%-5% ),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 提高至 4%-6%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 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 作为其价格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 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最低为 15% ;工程采购项目最低为 3% 。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大对 本单位、本系统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各级财政监管部门要 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政府采购 各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兴安盟财政局           
2023 9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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