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8日